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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1-09 11:34:58 浏览次数:

​序  言

新余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1985年创建的新余职业大学。1987年,新余职业大学与1985年成立的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以及1987年开办的江西师范大学新余专科班,统一教学,统一管理。1992年6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新余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新余分校从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分离。2002年2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创办的新余市师范学校、1960年始建的新余市卫生学校,成建制地并入新余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校名为新余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余学院”,英文译名为Xiny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YU”。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大道2666号。学校网址为www.xy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应用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校,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校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发展目标定位,坚持“立足新余、服务江西、辐射全国”的服务面向定位,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发展战略,努力打造新余城市发展的名片、区域应用型人才培养高地、全省应用型本科特色名校。

第七条 学校以为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教育,适度开展符合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文学、理学、医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八大学科门类。学校坚持以工学为主导、以文理为基础、新能源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定位。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探索和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致力于培养“品德素养好,应用能力强,就业有实力,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崇尚科学精神,倡导严谨学风,支持广大教师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面向国家、地区的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深度挖掘传承地方特色文化和红色基因,着力构建具有新余特色与学校特点的大学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开辟多种有效渠道,推动多层次多类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校合作交流,加大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入力度,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学校构建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建立教师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人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依据法律法规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和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和评议;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学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后获得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正当程序和禁止滥用原则,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对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进德修业,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助学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思想,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支持体系和评价机制。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津贴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为人师表,修德养性,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课堂政治纪律;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坚守学术诚信;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利益,爱护学校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引导教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批准聘任或接受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访学、进修活动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实际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学校对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教材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全校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学校积极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教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党委关于学校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自身章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和科研重大项目预决算;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研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预决算方案;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两类二级组织。按学术领域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按教学单位设立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关于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审议和咨询机构,由学校从事教学管理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教指委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评审各类教学奖励和教学研究立项的申报;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位、名誉学位的授予和撤销;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负责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申报和评估;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处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二级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表达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节 群团组织、统战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的政治领导,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第七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定位、总体要求以及具备的特色和基础,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推荐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教师职称晋升、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内部机构干部,并进行有效管理;负责本学院师生的管理,就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落实学校两级管理的相关举措,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考评和绩效分配。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和咨询机构。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工作中的规划、建设、资源配置等事项;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院内部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实验室的建设方案;

(四)审订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引进人才、教师选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承担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设立分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积极性。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生产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节 职能部门和其他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设置图书馆、学报编辑部等教辅单位,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作方的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公开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合作企事业单位代表、杰出校友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出谋划策,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曾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

学校依法设立新余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分会。学校大力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依法依规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其他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资产处理、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求新、求实、求善”。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以红色为主基调,整体成圆形,分内外两环。外环上部为欧阳中石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新余学院”,下部为英文全称。中间主题图案为学校主教学楼,图形间“1985”表示学校的成立时间。(附件1)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标准红,旗面主体图案为我校的校徽和校名,长宽比例为3:2,大小有2400mm×1600mm、1920mm×1280mm、1440mm×960mm三种规格。(附件2)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驭马腾驰》。(附件3)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均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对本章程的解释和监督,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章程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发改办(发展规划处)。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上级有修改要求;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六)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变更、废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余学院校徽







附件2:新余学院校旗





附件3:新余学院校歌


驭马腾驰

(作词:简少华  作曲:文莉)

校园廿顷兮,渌水琼柯;弦歌袅袅兮,四宇谐和。携行揽胜兮,历尽千磨;春风襄助兮,对酌吟哦。

往哲承继兮,启人德基;守持己任兮,朴力传知。寸阴吝惜兮,自戒荒嬉;慎思笃励兮,驭马腾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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